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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罪犯私藏现金后,黑龙江一监狱干部拿走自己用,后两次帮助该罪犯获得减刑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267次 时间:2020-12-25

近日,记者在12309中国检察网发现一份起诉书,由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林区分院沿江检察院发布。起诉书显示,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九监区的一名干部郭某某,在发现犯人私藏现金后,私自将钱拿走用于个人花销。后来在该犯人提请减刑期间,两次故意隐瞒其私藏现金行为,致使犯人获得减刑。目前,郭某某已被公诉。

翻出犯人私藏现金自己用

起诉书显示,郭某某,男,1981年出生,案发前系黑龙江省呼兰监狱九监区干部,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13日早晨,被告人郭某某利用担任呼兰监狱九监区分管改造干部的职务之便,趁犯人未出工之时,在九监区服刑罪犯田某某的工具箱中翻出人民币8300元。后郭某某将此款私自留存于自己手中,用于个人花销。

图:视觉中国

两次帮助犯人获得减刑

在拿走罪犯田某某的8300元后,郭某某两次隐瞒田某某私藏现金的行为,帮助其顺利减刑。

罪犯田某某于2016年8月19日被呼兰监狱九监区提请减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1月2日被呼兰监狱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法院报请减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隐瞒罪犯田某某在提请减刑期间私藏现金的严重违纪行为,不及时中止对罪犯田某某的减刑提请,致使罪犯田某某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

2019年3月,在呼兰监狱九监区2019年第一批有期徒刑罪犯减刑、假释工作会议上,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隐瞒罪犯田某某私藏现金的严重违纪事实,同意为其呈报减刑,并在会议记录上签署意见,致使罪犯田某某被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六个月。

检察院公诉

沿江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予以减刑,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某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规定对其从宽处理。对郭某某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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