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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清徐县对1200万元储户存款失踪案的裁定里透出的几个疑点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124次 时间:2021-11-06

最近发生了一起让人非常敏感的案子,一个人的1200万元银行存款 莫名没有了。发生案件的时候,已经过去十七个月了,最近案发地的当地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裁定储户于某承担80%的责任,银行承担20%的责任。

首先回顾一下基本案情:山西省清徐农商银行王某某劝说丁某(年龄较大)将属于自己的1200万元存款转入到王某某工作的农商银行。但是,丁某发现,自己于2019年3月7日分两笔存入的743万元,其中的500万元有银行转存回单,而且银行系统显示,该笔500万元存款没有入账。另一笔200万元也被转走。2019年4月3日、4日分别存入的300万元、200万元的定期存款也同样被人转走。款项转移,银行系统并没有给丁某发出信息提示,银行方面也没有予以核实。丁某报案后,经清徐县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裁定的主要内容为:丁某应该对自己的资金安全负有注意义务,且农商银行员工王某某持有的这些存单,丁某没有证据证明王某某获取的存单是替其领取礼品,而且,丁某应该在存单上注明是领取礼品专用一类的字样。丁某作为成年人,应该注意到风险的存在,因此存有重大过错,所以,承担80%的责任,银行承担20%的责任。另外,法院在裁定中,对于王某某在转账时将收款人的名字写成王父时,法院裁定是“笔误”。

我个人认为:这是有不少让人怀疑的地方。

我对所从事的银行业务领域的认知中,银行对储户的存款安全是负有重大责任要求的。客户将款项存入银行,这是一种基于信任的委托和承诺,银行就有责任和义务保障其安全。法院裁定的丁某负有“注意义务”,是不成立的。

对于证据的提供,银行与储户之间,任何的纠纷,举证的责任方都在银行这方面,只要储户提出任何异议,银行都要提供证明。银行的证明用来证明银行自己没有过错。如果证明不了银行自身没有过错,那么,银行就是有过错。这是法律上已经明确的。

丁某持有银行存款的回单,却没有显示资金入账,这是银行方面的重大过错。

对于这种大额度的存单,在转入转出时,都是属于重点关注的,特别是当前反洗钱要求越来越严格的情况下。但是,银行却由王某某手持非本人的大额存单、以及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顺利地办理了转账给他人的业务,这个是需要核实的,且应该中止的。这个是需要本人到柜台办理才可以。银行同样有重大过错。

法院裁定收款人为王父是笔误,这个是如何确定的?如果转给了王父,这就不是笔误。如果转存后还是丁某收到,那才是笔误。另外,那个转账的王某某归案没有?如果没有归案就如此裁定,显然里面有个人的主观认定。这是法院的过错。

这个案子是需要深究的:王某某知道丁某家里有钱,然后吸存、转账,显然是经过谋划的,这是一起典型的诈骗案。如果王某某已经归案,那么,就需要追究其动机、以及作案经过。如果没有归案,那么,是能够根据资金的的流向,将这笔钱追查到底的。如果有其他人动用了这笔资金,这就有可能涉及到了洗钱,王某某及其其它人,比如王父,或者还有其它人,就涉嫌洗钱罪。

不过,从目前网络上能看到的资料,只能做出上面的那些分析。以我的从业经验去看,所有的银行案件,“内部有人参与”是典型的特征之一。这起案件到底有几个银行工作人员参与其中?法院并没有做出裁定。

这起案子拖了十七个月,够长的了。因为此类案子一般都是责任非常清晰的,应该是银行承担100%的责任。但是,当地法院却做出了让储户尽到“注意义务”,真是不知道说什么好。只能啼笑皆非了。

——学习传统文化,增长人生智慧。欢迎关注知本学社。我是宗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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