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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并非强奸罪的免死金牌

来源:网络 作者:网友投稿 浏览:161次 时间:2021-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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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以及不满14周岁幼女的情况)。从这里看来,法律并没有将结婚后的特殊情况进行规定。那么对于存在婚姻关系的丈夫,违背妻子性意愿,强迫发生关系,是否构成强奸呢?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是否承认“婚内强奸”呢?我们先来看个案例:

王某与钱某结婚后,因生活习惯、观念观点不同,矛盾越来越大、争吵越来越多,双方感情破裂。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期间,妻子到家中拿生活用品,王某提出发生关系的要求,妻子不允许,王某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妻子发生了关系,并导致妻子身体多处受损。后,王某被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是一起不典型的“婚内强奸”,关键点在婚姻的解除是在判决之时,还是在上诉期已过。如果是在判决之时,婚姻已解除,则王某构成强奸罪无疑。如果是在上诉期已过才生效,那么这就是典型的婚内强奸。

老王认为,婚姻关系解除的时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在此案中,双方均已知道判决结果,却均没有异议,则应当认定为判决之日婚姻关系即解除。如果一方有异议,提出上诉,则不应当认定为婚姻关系解除。因此该案应当属于不典型的婚内强奸。

那么对于典型的婚内强奸,应当如何定性呢?老王认为应当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婚姻内性行为的义务

虽然现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夫妻间性爱的义务,但自认知或者实践,我们都认为,夫妻之间的性义务。即,婚姻成立,丈夫与妻子之间即默认为性行为的合法性。说通俗了,也就是,在我们生活中,出去开房,不会听说开房的人为夫妻而调查你是否嫖娼而已。基于婚姻关系,在法律角度来看,应当认为既有性自愿的基础。如果大家否认这点的话,那社会会混乱不堪,如,一方在生活稍微表示不满,在夜生活中说上一句“不要”,那就构成强奸,那是否不符合社会与立法的目的?!

2、特殊情况

所谓特殊情况,也就是正常婚姻状态下的情况。如:案例中,双方关系已破裂。我们不因婚姻状态的存续,来断定性行为的合法性。也就是所说的,婚姻,只是合法性行为基础,但并不是性行为自愿的判断条件。通俗来说,就是,从正常来说,结婚就是妇女同意性行为的表现,但并非没有排除条件。

老王认为,包括实践也可以看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这些情况下婚内强奸应当认定为犯罪,即强奸:

1、双方虽然结婚,但并未实际开始共同生活。即实际未进行婚姻生活。如:虽然领证,但基于各种原因,并没有婚姻生活。在这种情况,如果仅仅基于夫妻关系断定妇女性意志,对女方来说并不公平,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义的立法目的。

2、双方感情破裂、长期分居或者正在进行离婚程序中。这种情况下,更容易理解,即一方并不想再存续性行为这种责任与义务,即便,这种责任与义务从法律角度还存在,但是,法律中的责任与义务,并不能建立在妇女性意志之上。即法律最高的追究即自由。

基于此,对于婚内强奸,老王认为还应当从实际出发,要进行综合考虑,也就是,非基于特殊原因,婚内强奸是不成立的,但特殊情况,即便婚姻状态存在,也成立强奸。所以,婚姻并不是强奸的免死金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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